党的基层党组织的任期
党章第三十条规定:"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,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。"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这一规定,中央组织部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:
(1)大中型企业、大专院校、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、地 (市、州、盟)级和地 (市、州、盟)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,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; (2)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,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。 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重新规定:“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,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。”至于不同类型的党的委员会具体任期几年,中组部即将作出新的规定。 (搞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《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》)
(责任编辑:admin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