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关党的组织形式
《党章》规定:“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,总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。 《条例》按照党章的原则和机关党组织实际情况,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。 (1)党的委员会 机关党员在100人以上的,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党员不足100人的,因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5—9人,设书记1人,副书记1—2人(设2人的其中设专职副书记1人)。书记、副书记数额,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半数。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、纪律检查委员。委员多的还可以设青年委员、群众委员、保密委员、统战委员等。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。 (2)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党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,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党员不足50人,因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。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。机关总支部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5—7人,最多不超过9人。设书记1人,副书记1人,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。 (3)党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50人以下,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。党员在3人以上7人以下(不含7人)设立党支部。机关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,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支部委员会。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,一般设委员3—5人,最多不超过7人,设书记1人,有的增设副书记1人。委员分别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等。委员人数少的可由组织委员兼任纪律检查委员。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,只设书记1人,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。 (4)临时党组织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、临时机构、短期学习班等,经批准,可以设立党的临时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。 (5)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,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。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,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。”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委员职数与机关党的委员会委员职数基本相等。未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,分别由机关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产生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